为全面贯彻省、市关于安全生产重点工作部署要求,推动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提升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质效,扬州市应急管理局公布了三起化工行业涉及重大事故隐患典型执法案例,提醒企业以案为鉴、举一反三,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排查整治重大事故隐患,坚决筑牢安全生产防线。
【案例一】
2025年4月11日,邗江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上级交办对扬州某生物医药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原料库存在双氧水(试剂级)与硝酸、高氯酸存在禁忌物品混存的现象。依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二十条规定,上述行为构成重大事故隐患。
该公司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邗江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五项规定,结合《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5年5月22日,高邮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高邮市某加油站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加油站:1、主要负责人翟某某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资格证书有效期至2025年5月8日,安全管理人员周某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书有效期至2025年4月21日,均已过期。依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一条规定,该行为构成重大事故隐患。2、加油站提供的《安全评价报告》出具时间为2022年4月,未依照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
该加油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高邮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三项规定,结合《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该公司作出合计罚款人民币12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5年6月6日,仪征化工园区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某化工有限公司进行举报核查,发现该公司原本因3#机柜间与2#VAE 装置区中R-201C反应釜(装置第3层)及关联V-111C(VAM)乙酸乙烯计量槽(装置第1层)防火间距不满足标准要求停用的反应釜,自2024年12月份以来有15次出现压力波动,与工艺操作记录记载情况一致,已被重新启用。执法人员下达了《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要求企业停止使用相关设备、设施。依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三条规定,上述行为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经初步调查:在重大隐患未消除的情况下,该化工有限公司仍组织2#VAE装置区中R-201C反应釜生产,涉嫌存在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违法行为。
该公司行为涉嫌违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已被立案调查。
下一步,扬州市应急管理局将紧盯薄弱环节、重点风险、突出问题,坚决查处重大事故隐患和突出违法行为。
来源:扬子晚报/紫牛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