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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妹妹帮办

时间:2025-09-09 16:17:00

大河报·豫视频记者 李岩

拐弯车与直行车发生交通事故,拐弯车一定要负事故主要责任吗?

骑电动自行车左拐与一辆未按规定限速行驶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遭遇此问题的河南省修武县居民王红军不服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自行调查沿路监控,并通过视频显示及现场调查,自行计算出事发前摩托车时速接近甚至超过100公里,并认为这是事发主因。

事实究竟如何?连日来,大河报·豫视频邻妹妹帮办记者进行了调查采访。

王红军在事发现场介绍相关情况,后方数百米处系一弯道。

事发:与摩托车相撞,左转电动自行车被判主责

王红军遭遇的此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今年8月6日上午10时20分许,地点在河南省修武县云台大道煤炭中转站大门口北侧。

据王红军讲,事发时,他骑一辆电动自行车沿云台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事发现场时左拐,但与一辆由北向南直行的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两人不同程度受伤,所幸伤情均不太严重。

8月8日,修武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就此事故出具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

修武县交警大队作出的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

根据认定书,王红军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同时,该认定书认定,摩托车驾驶员王祎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根据以上违法违规情况,修武县交警大队认定,王红军负事故主要责任,王祎宁负事故次要责任。

对此事故认定书,王红军不服,拒绝签字,王祎宁签字确认。

焦点一:事发前,摩托车时速超过100公里?

王红军说,之所以不服,是因为他认为,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是对方摩托车车速太快,“从后方弯道一溜烟就过来了”,遇到他拐弯时,根本来不及刹车,属于严重超速,造成事故,“要是车速正常,根本不可能出事”。

9月3日,大河报·豫视频邻妹妹帮办记者现场回访时看到,事发现场在一辆“文明示范路”的蓝色大标识牌下方,与后方弯道大约有两三百米距离。事发路段向前大约200米处,同侧路边有解除时速60公里的限速标志。

事发现场以南大约200米处,有解除限速60公里标识

大河报·豫视频邻妹妹帮办记者现场看到,事发现场并无监控设施,但在事发现场以北,有至少两处设置在路中央龙门架的监控设施。不过,王红军请求处理此事的事故民警调阅这些监控,但被民警告知监控有故障,无法提供。

为查证摩托车时速,王红军现场走访发现,事发现场以北大约100米处,一家驾校门口安装有监控摄像头,且拍摄到了涉事摩托车一段经过视频。

记录涉事摩托车事发前行驶状况的摄像头。

根据该段视频,并经现场测量,王红军发现,涉事摩托车通过这段长度约25米的监控区域,用时仅约0.63秒。根据物理公式(速度=距离/时间)粗略计算,该车速度高达39.68米/秒,换算后时速约为 142公里/小时。

王红军查找的事发前视频,涉事摩托车经过画面不足一秒钟。(视频监控截图)

“即便考虑到测量可能存在的误差,或采纳更为保守的估算,其时速也至少在98公里/小时以上。该速度已远超法律法规规定的城市道路或国省道的法定最高限速,属于严重超速的违法行为。”他说。

王红军认为,该监控点距摩托车刚刚驶离的弯道仅约70米。在如此短的距离内进行急加速并达到近百公里甚至更高的时速,这不仅是违法,更是对公共安全极度漠视的危险驾驶行为。

王红军方面进而认为,事故认定书对王祎宁“未保持安全车速”的描述,是一种极其模糊且严重弱化其过错的定性。监控证据清晰地表明,对方并非简单的“未保持安全车速”,而是实施了具有高度危险性的严重超速违法行为。办案单位未调取和分析如此关键的视频证据,属于对决定性事实的重大调查瑕疵,直接导致了认定结论的根基性错误。

“监控视频客观量化了肇事摩托车的危险驾驶行为,证明其驾驶员王祎宁存在严重超速的重大过错,这才是引发事故的直接和根本原因,也是主要原因。”王红军说。

对超速质疑,王祎宁9月8日接受大河报·豫视频邻妹妹帮办记者电话采访时予以否认。他说,他事发时是正常行驶,并未超速,车速大约“五六十码”。

“如果车速真是百十码,那我们两辆车、两个人都不可能是这样的伤情。那种撞击力度,后果难以想象。”王祎宁说。

事发路段云台大道上有多处限速60公里标识

焦点二:事发前,电动自行车拐弯是否尽到了提示义务?

对事故认定,王红军不服的另外一个理由是,他认为他在转弯时已经尽到了审慎观察的义务,是确保安全后才拐弯的。

按照他的说法,他转弯时已经扭头向后观察,当时后方并无车辆,而且道路中央是虚黄线,可以越过转弯。

王红军说,根据同一监控视频显示,他于监控时间10点5分26秒在监控区骑上电动车,至5分33秒驶离监控区,整个过程用时7秒,行为从容、车速缓慢,符合一个正常交通参与者在路口或预备转弯时的审慎状态。

从他驶离监控区(10点5分33秒),到对方摩托车进入监控区(10点5分54秒)之间,有21秒的时间间隔。在此期间,他同向车道并无其他机动车通过,对向车道也仅有一辆机动车在5分51秒通过。

王红军认为,这充分证明,他在准备和实施转弯的过程中,拥有一个清晰、开阔的观察视野和充足的判断时间。在他做出转弯决策时,基于一个守法驾驶员的正常信赖,完全有理由相信远处的直行车辆会以法定、合理的速度驶来。

“正是因为对方以近乎‘瞬移’的超高速行驶,在极短时间内突然出现在我面前,从监控点到事故点150米,按98km/h速度仅需约5.5秒。这种速度,试问谁骑车能成功避让?”他说。

与王红军的说法不同,王祎宁在接受大河报·豫视频邻妹妹帮办记者采访时说,事发时,王红军的电动自行车是在路西侧的非机动车道突然越过白色实线,进入机动车道毫无征兆地突然拐弯,让他在机动车同向行驶时完全没有防备。

“哪怕是他伸一下手臂示意一下,或者扭头看看,我都会减速,或者刹车,事故也可能就不会发生。”王祎宁说。

焦点三:涉事电动自行车,是否非机动车?

对王红军调取监控进行的相关查证,王祎宁在受访时表示,这些证据一方面不是事发现场监控,也并不准确,并没有说服力,并不能构成事故责任划分的直接证据。

“他这么较真,我还没较真呢!”王祎宁说,他的摩托车刚行驶一千多公里,还是新车,有正规手续,上有焦作摩托车牌照,且购买有交强险和商业险,而王红军所骑行的电动自行车没有安装脚蹬装置,是踏板摩托车式样的电动自行车,定性存在疑问。

涉事摩托车,事后受损。

涉事摩托车,事后受损。

涉事电动自行车,同样受损。

“对于这种超标电动自行车,我是不是要申请鉴定一下是否属于机动车?要是属于机动车,他有没有行车证、驾驶证?”王祎宁说。

这种对车型性质的不同认定,在交通事故处理划责中确实存在不小的差异。

大河报·豫视频邻妹妹帮办记者注意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划责核心:遵法行驶为准,过错参与度究竟如何界定?

王红军认为,他调取的监控视频证据,以客观、量化的方式,基本证实了涉事摩托车“严重超速”的违法事实,这是事故主因,交警部门不能错误理解并机械适用“转弯让直行”规则,判他承担主责。

按照王红军方面的意见,“转弯车辆应当让直行车辆先行”的通行规则,其立法本意和适用前提,是参与交通的各方均在遵守交通法规的框架内合法行驶。直行车辆的优先通行权并非绝对、无限的权利,更不是可以实施超速等违法行为的“护身符”。

“当直行车辆自身存在严重超速的重大违法行为时,它已经通过自身的违法行为,人为地制造了一种其他交通参与者无法合理预见、无法有效避让的突发危险,完全超出了一个正常驾驶人所能合理预见的范畴。”王红军说。

事发的云台大道上,有多道视频监控卡点设施。

按照他的说法,作为转弯方,他所负有的注意义务,是观察并避让在正常、合法车速下行驶的直行车辆,他在转弯前已尽到观察义务,“在当时的视野范围内,一个以法定速度行驶的车辆尚在安全距离之外,本人的转弯操作在当时是合理且安全的”。

王红军同时认为,修武县交警大队的事故责任划分,严重违背了“过错程度”与“原因力”核心原则,过错参与度认定存在问题。

他说,此次事故中,他的转弯,本身是合法的交通行为,即便在避让上存在瑕疵,其过错也是相对轻微的,而对方的“严重超速”,则是具有高度危险性的、被法律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从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力”来看,正是对方的严重超速,才使得一个本可以安全完成的转弯操作,演变成了无法避免的碰撞。超速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决定性、根本性原因,其过错程度和行为危险性远超申请人。

“原认定书将责任主次颠倒,无异于变相保护了更危险的违法行为,惩罚了遵守基本观察义务的一方,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惩戒危险驾驶、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立法宗旨背道而驰。”王红军说。

修武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科办公地

此次事故责任划分依据何在?

9月3日,大河报·豫视频邻妹妹帮办记者来到办理此案的修武县交警大队事故科采访。9月5日,在修武县公安局介入后,该局相关负责人向本报发来了对于此次事故的调查报告书面文本。

加盖有修武县公安局公章的该调查报告,其认定的违法事实与结论,与此前交警大队作出的事故认定书一致。

该调查报告同时说,在王红军拒签事故认定书、王祎宁签字确认后,王红军向焦作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大队进行复核。8月29日,该支队作出复核结论:修武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该起事故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程序合法,决定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焦作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所做的复核结论,维持原认定。

对王红军方面的说法,修武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刘红军表示,因拍摄地点与事发地点尚有一定距离,王红军查找的视频证据只能体现事发前一段时间的情况,况且该视频在事故发生后,王红军并没有提交给县交警部门,而是在复核阶段才提交给焦作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刘红军认为,修武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所做的事故认定结论,已经充分考虑到了双方的违法违规事实,按其过错程度划定的责任,并无不妥。

最新进展:鉴定显示事发前摩托车时速达96公里,交警大队主持调解中

对于事发道路监控调取问题,刘红军说,确实存在问题,查看不了。对王红军提供的相关视频证据,刘红军表示,该大队已经委托山西君和司法鉴定所对车速进行鉴定。结果出来后,会第一时间告知当事人。

刘红军同时表示,本着案件化解原则,根据事故成因、双方财损争议、责任认定等综合因素,修武县交警大队在征求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协调修武县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以期达成赔偿协议,如果调解不成或当事人对结果不满意,双方当事人可选择通过诉讼解决。

9月8日下午,王红军告诉大河报·豫视频邻妹妹帮办记者,当天上午的调解过程中,他被警方告知,司法鉴定结果显示,事发前视频拍摄的摩托车时速为96公里,而事发省道的限定时速为80公里(阶段性限速为时速60公里),但这并不改变原先的事故认定结论。

“民警的调解态度很积极,但结果还是按原判定责任来划分,赔偿比例是6比4,我承担60%,对方承担40%,我没有完全接受,还想再考虑考虑。”他说。

对于复核维持原认定的具体依据,大河报·豫视频邻妹妹帮办记者于9月4日致电焦作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宣传科相关负责人了解,被告知会与具体业务部门沟通回复,但截至9月10日本报发稿,尚无回音。

对于此事的进展,大河报·豫视频邻妹妹帮办记者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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